转载:科普环保
一、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原因分析流程及法律风险判定方法
1. 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原因分析流程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至第六条,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人为操纵如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
设备操作不当如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监测点位属性;
样品处理问题如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等方式改变样品性质;
仪器干预如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因此,环境监测数据异常的原因分析流程应包括:
现场核查检查监测设备运行状态、采样点位是否被干扰、是否存在人为破坏;
数据比对核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是否一致;
技术审查查看是否使用了模拟软件生成数据、是否存在未开展采样直接出具报告的情形;
运维记录检查核实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记录、校准记录;
第三方检测验证: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检。
2. 法律风险判定方法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若发现企业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可能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考核影响涉及目标考核的,将降低等级或确定为不合格;
财政处罚涉及生态补偿的,可能减少或取消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行政处罚相关机构和人员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现场监测与在线监测数据差异的常见技术因素
1. 采样点位
现场监测通常选择代表性强、便于操作的采样点,而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位置固定,可能存在局部环境差异。
若采样点位不同,可能导致数据不一致。
2. 监测时段
现场监测多为一次性或短期采样,反映某一特定时间点的污染状况;
在线监测为连续监测,反映的是时间段内的平均值或趋势变化。
3. 设备校准
在线监测设备需定期校准,若未按规定校准或出现故障,可能导致数据偏差;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在线监测设备应接受有效性审核。
4. 分析方法
现场监测通常采用标准实验室方法,精度较高;
在线监测设备受制于设备类型和分析原理,可能存在系统误差。
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数据有效性判定标准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判断自动监测数据是否有效应满足以下条件:
数据采集、传输符合规范;
设备运行正常且经过有效性审核;
数据记录完整、准确,无篡改痕迹;
与现场监测数据比对时,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监测标准和方法的,优先作为证据使用。
四、生态环境部门数据比对核查程序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生态环境部令 第30号)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可以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
数据获取取得的监测数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数据比对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现场监测数据为准;
结果告知取得监测报告后,应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企业自证清白的证据收集要点
1. 运维记录
提供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校准记录;
记录设备故障、维修、更换部件的时间节点;
证明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 第三方检测报告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正式检测报告;
报告内容应涵盖采样方法、分析过程、数据来源等。
3. 工况证明
提供生产工况记录,证明排放情况与监测数据相符;
如有特殊工况(如停产、检修),应附相关说明材料。
六、《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监测数据不一致的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这意味着在执法过程中,如果现场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但现场监测符合法定标准和方法,则以现场监测数据为准,企业无法以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抗辩理由。
此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格林环保致力于污水处理25年。如果您有污水处理需求或技术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格林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