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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正式更新,消毒、监测、限值全变动
来源: 时间:2026-07-13


近日,酝酿了很久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终于正式出台了,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具有强制执行力。

修改单规定执行时限:新、扩、改医疗机构及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具有隔离功能或应急医疗服务功能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自20269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现有医疗机构及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具有隔离功能或应急医疗服务功能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自20289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

修改单从适用范围、管控指标、消毒工艺、监测要求、监督管理等八大板块完成全面修订。

修改单新增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管控、斑马鱼卵急性毒性综合指标,细化放射性、废气、污泥处置、自行监测频次等硬性要求,并要求所有医院、方舱类应急医疗建筑均需遵照执行。

本文一次性梳理全部核心变化情况,供医疗机构、环保运维机构、环评工作人员参考。一、适用范围扩容,平急两用方舱纳入强制管控

1、本次修改对标准适用对象做重大扩充,覆盖三类主体: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污水处理站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产生污泥的控制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控制以及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3、本标准也适用于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具有隔离功能或应急医疗服务功能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

二、规范化引用文件全面更新

1删除旧规范HJ/T 91,替换为新版污水监测规范HJ 91.1

2大幅扩充水质、废气、放射性、生物毒性检测国标/行标,覆盖氨氮、重金属、放射性、臭气、斑马鱼卵毒性全套检测方法;

3明确:后续国家新发布监测方法,只要适用即可直接用于本标准检测。

三、新增3大专业术语,两项全新管控指标落地

标准新增3条核心定义,补齐综合毒性管控体系:

1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指按照相关要求确定的平时使用和应急使用有机结合,既具备日常运营功能,又具备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能力的基础设施;

2综合毒性:指根据水生生物或微生物毒性测试评估表征的水的毒性,即通过淡水、海水和混合区的标准化微生物、植物、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的测试评估得出的水的急性或慢性毒性;

3稀释倍数:指原水样占稀释后水样总体积分数的倒数,一般用D来表示。

4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指测试中不产生测试效应的最低稀释倍数,本标准指不少于90%的斑马鱼卵存活时水样的最低稀释倍数。配套在排放限值表中新增斑马鱼卵急性毒性强制指标,排入地表水体污水最低稀释倍数需达到6,从单一理化指标升级为生物毒性综合管控。

四、污水排放限值大幅调整,分床位、分院区、分场景差异化管控

1. 按床位划分执行标准≥20张床位综合医院:排入水体执行表2排放标准;接入城镇二级污水厂管网执行预处理标准;<20张小型医疗机构:仅需满足粪大肠菌群限值,含氯消毒同步管控余氯,优先接入市政管网;

2. 传染病污水强制分流预消毒传染病院、结核医院、综合医院感染科门诊/病房污水,必须前置分流预消毒;未分流的综合医院,整体按传染病医院严标准(表1)执行。

3. 平急两用隔离设施从严管控疫情应急方舱污水执行传染病医院标准,除微生物、余氯外,重金属、放射性等指标参照GB 8978管控;污水处理站废气必须全部消毒。

4. 放射性指标统一设限传染病、综合医院污水统一管控总α、总β放射性,衰变池出口单独采样监测;放射性废水处理同步遵循电离辐射、核医学防护专项标准。

5. 消毒余氯、接触时间硬性收紧传染病院: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mg/L,接触≥1.5h;总排口≤0.5mg/L综合医院:排放标准接触池3~10mg/L、接触≥1h;预处理标准2~8mg/L、接触≥1h污泥:删除原有细分条款,统一要求污泥必须消毒达标后方可转运处置,执行表4限值。

五、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

1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化粪池停留时间宜为24~36 h,清掏周期宜为180~360 d;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化粪池停留时间宜为12~24 h,清掏周期宜为 90~180 d

2放射性废水的处理和排放应满足GB18871 中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控制要求和HJ 1188 中液态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要求。

3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对含有毒性强、环境危害大、具有持久性和易于生物富集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废水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4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定,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过硫酸氢钾复合盐、紫外线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 1、表2 要求设计。

5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 10 mg/L,照射剂量不宜小于40 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 10 s 或由试验确定。

6采用过硫酸氢钾复合盐消毒,消毒剂投加量为 5~10 mg/L,接触时间 1.0~1.5 h 或由试验确定。

六、取样与监测内容大幅变动

1. 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1105 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妥善保留预消毒和消毒等操作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2.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照HJ 1105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水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方法按HJ 91.1HJ493HJ 494HJ 495 等规定执行。排污单位应按照HJ 1405 等监测标准的要求,设计、建设和维护污水排放口及监测点位。表116~22项,表 2 15~21 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其他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

4.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综合毒性的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每半年一次,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至少为每年一次;重大疫情防控等期间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 和附录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中相应污染物的测定。同时更新了大量废水、废气新检测方法。

七、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依据法律法规、部门三定规定,应当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标准适用范围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的,从其规定。

2.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实际情况和需求,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控制项目,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对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八、附录修改

删除附录 A 中医疗机构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检验方法的相关内容,原附录 D 的性质由“标准的附录”修改为“规范性附录”。

总结:本次修改单是医疗污水环保管控的重要升级,核心变化集中四点:

1管控范围延伸至方舱、隔离点等平急两用设施;

2首次引入生物毒性指标,实现理化+生物双重管控;

3细化床位、传染病区、放射性废水差异化管控要求;

4统一消毒工艺、化粪池设计、自行监测频次,执法判定标准更清晰。

各医疗机构、在建医疗项目、应急隔离设施需尽快对照新标准梳理污水处理站、消毒设备、监测台账,提前完成改造与监测方案调整,避免排污合规风险。

转载:环保智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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