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保设施委托第三方运维的行政处罚对象认定中,法律明确排污单位是责任主体,但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被处罚。以下结合典型案例及法规条款,详细分析责任划分及法律依据:
一、排污单位(委托方)作为主要处罚对象的案例
安徽阳光水泥有限公司未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案
案情: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季度比对监测,被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处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罚款2万至20万元。
法律依据:排污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单位,需保证监测设备运行及数据真实,即使委托第三方运维,仍承担主体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
无锡某科技公司接管水总硒超标案
案情:企业废水总硒超标排放,虽已委托运维,仍被认定为违法主体。
处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罚款15.4万元。
启示:排污单位对排放数据真实性负责,技术缺陷或管理漏洞不能免责。
二、第三方(受托方)被处罚的典型案例
珠海某第三方运维单位伪造运维记录案
案情:运维人员未校验设备即虚假填写台账,伪造运行记录。
处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67条,罚款7.75万。
法律依据:第三方未按技术规范运维且弄虚作假,直接违反法规,需独立担责。
杭州创世纪环保公司篡改监测参数案
案情:运维人员擅自修改COD分析仪参数以掩盖质控样误差。
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65条,罚款5万元,主管及运维人员被个人罚款,并禁止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延伸责任:除行政处罚外,若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泉州某环保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运维人员修改颗粒物参数导致数据失真。
处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0条,罚款5.2万元,并禁止三年内参与政府项目,直接责任人被禁业三年。
特点:地方性法规明确“双罚制”,既罚机构又罚个人。
三、排污单位与第三方同时被处罚的争议案例
某橡胶厂与第三方运维公司共同被罚案
案情:橡胶厂委托的第三方运维不当导致设备未正常运行,环保局对双方均处罚。
争议:律师指出,此案存在“法条竞合”,即同一违法事实可能适用不同条款,但行政机关应“择一重处”而非重复处罚。排污单位若已尽监督义务,可主张免责(《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启示:执法需精细化区分责任,避免机械适用法律。
四、实务中的责任认定要点
排污单位的免责条件
需证明已履行监督义务(如合同约定、定期检查记录等),且违法行为完全由第三方过错导致。
示例:网页5案例中,橡胶厂若提供运维合同及监督记录,可能免于处罚。
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情形
直接违法行为:如数据造假(《环境保护法》第63条)、无资质运维(《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
合同责任:排污单位被罚后,可依据合同向第三方追偿(需明确违约责任条款)。
地方性法规的特殊规定
江苏、浙江、福建等地通过“双罚制”强化第三方责任,甚至禁止从业(《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80条)。
五、风险防范建议
排污单位选择合规第三方:核查资质(如《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要求)。完善合同条款:明确数据真实性、违约责任及监督权限。
第三方机构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如HJ 355-2019运维标准)。避免数据造假:篡改参数或伪造记录可能触犯刑法(《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1条)。
执法部门利用非现场监管(如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固定证据。区分法条竞合,避免重复处罚。
总结
行政处罚对象以排污单位为主,但第三方在直接违法时需独立担责。典型案例显示,数据造假、技术违规、资质缺失是第三方被罚的主要原因,而排污单位需通过合同管理及监督记录规避风险。地方性法规与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责任,执法需兼顾法律适用精准性与个案公平性。
转自科普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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