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或拒不提供材料
处罚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业未落实自行监测要求
未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养殖尾水、土壤污染状况自行监测,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建立管理台账,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以及未如实报告,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干扰或指使干扰监测设施、设备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四、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七、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未按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污染防治
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每辆车处5千元罚款。
十二、装卸、贮存易扬尘物料未采取防扬尘措施、违规排放恶臭气体
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汞、 镉、 砷、 铬、 铅、 氰化物、 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利用无防渗漏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
1.一般固体废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废物: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1.一般固体废物: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危险废物: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不按照规定和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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