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立案,但损害必须赔
2026年3月,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某公司工人在清理仓库时,不慎将危险废水渗漏至未做防渗处理的排水沟,并造成局部环境污染。接到群众的举报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经勘查,案件事实清晰、危害程度较轻、影响范围有限。经该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不予立案,但对其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追责,于是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全力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根据规定,该案件符合生态损害赔偿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为此,遂川生态环境局联合当地政府与涉事企业进行磋商,并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企业投入资金5万元,对受污染水沟进行全面清理,对受污染地块开展生态修复,同时实施增殖放流活动。
既要办小案也要办大案,确保“生态欠账”有人买单、有人修复。遂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彭伟明介绍,他们办理的金洞饰面花岗岩矿V7矿区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跑出了“遂川速度”,从损害赔偿启动到磋商协议签订,历时仅28天,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约600万元,并成功入选江西省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环境APP
本文标签: 废水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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