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已于2024年7月10日审议通过,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为四章共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即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的定义,包括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明确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设置管理
审批管理: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需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禁止排放污水。审批权限包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
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河湖或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由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登记管理:除上述需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其他入河排污口需在设置前提交登记表,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并登记。
论证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需提交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明确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等信息。
监督检查
信息化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动态更新相关信息。
监测与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必要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信息公开:责任主体需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或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附则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将依法处罚。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想了解更多信息,请选择格林环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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